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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表梦丝 时间:2021-07-29 17:53:40浏览134次

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应该享受的待遇,劳动者享受工伤是有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会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人员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绝接受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人正在监狱执行死刑。

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因工负伤的,应当享受待遇。

劳动者应当到签订工伤待遇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待遇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住院职工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都要报经办机构审批。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按照基本办法治疗。

工伤职工到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情况下,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经评估后,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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