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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寻和风 时间:2021-08-06 01:19:13浏览138次

在赔偿内容中,员工因工死亡的,依法按照《》进行赔偿。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也有其固定的计算公式。本文将详细介绍一次性工亡赔偿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关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有抚养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与父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前条规定的人员以因工死亡的劳动者为主要生活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申请:

(a)完成;

(二)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三)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年龄分别为60岁和55岁;

(四)因工死亡的职工子女不满18周岁的;

(五)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已经死亡,其祖父、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因工死亡的劳动者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不满18周岁的;

(七)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父母,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就业或者参军的;

(三)职工因工死亡的配偶;

(四)被他人或者组织利用的;

(5)已经死亡。

第五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刑满释放后仍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养老待遇的资格,由地区统筹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的,由职工因工死亡所在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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