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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伤鉴定十级怎么赔偿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光夏之 时间:2021-08-07 22:39:21浏览60次

工伤鉴定十级是中等等级中最轻的。但是,只要能够在更高的层次上进行评估,它就是可用的。而且国家对每一级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获得伤残鉴定结果,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赔偿。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工伤鉴定十级如何赔偿。

一、在我国工伤鉴定十级怎么赔偿?

十个级别的补偿:

主要补偿有:一次性伤残津贴(7个月),一次性就业津贴(根据你省工伤条例确定,可随时领取),

一次性医疗补助(根据你省工伤条例确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领取)、工资(根据结论通知确定)、伙食补助、交通费等。

根据《》第37条和你省工伤保险条例。

二、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赔偿怎么走?

1.看鉴定水平有没有问题。如对鉴定结论(等级)不满意或有疑问,可在被鉴定后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结论。

2.工伤鉴定后,赔偿金额可按鉴定标准计算。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等。单位已投入工伤保险的,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按标准直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如无保险(特别是在工伤保险机构),将按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3.如果无法通过与雇主协商解决,可根据规定提起仲裁程序。

4.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上诉。

5.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未支付赔偿金的,可以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法院应当执行。

三、工伤鉴定后要是对结论不服怎么办?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认定结论不满意,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审查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合理。即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认定结论不满意,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自然不可能进行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见第五条)。也就是说,公民、法人对劳动能力鉴定水平不满意,就没有法律依据提起法律诉讼或法院处理案件。 第二,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是按照国家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地方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相互合作并支持这一事业的虚拟组织。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专门组织实施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认定是医疗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和职业工作,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在十级残疾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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