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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手术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手术后误工费法律依据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丙敏 时间:2021-08-08 16:04:23浏览147次

一、二次手术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次住院期间损失的时间是受害人有劳动能力或者部分有劳动能力时,因住院不能工作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原告主张在计算金额时应从伤残津贴中扣除误工费。 第二次手术损失的时间可以支持,受害者可以向单位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使用的前提是原告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此时失去工作的损失实际上是原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失,与伤残赔偿的赔偿内容是一致的。但是,伤残赔偿不同于第二次手术损失的时间。伤残赔偿是对受害人客观上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而第二次住院期间损失的时间是受害人有劳动能力或有一定劳动能力时,因住院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损失。两者的赔偿内容不同,不能用伤残赔偿金来替代二次住院期间损失的时间。

伤残赔偿与二次手术损失的时间有一定的交集。这部分路口应该赔偿的损失已经体现在伤残赔偿金中,所以应该从第二次手术的损失时间中扣除。如果不扣除这部分,将违反保险法的公平原则,涉嫌重复赔偿。同时,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按其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审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二、误工费中的误工时间是多久?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误工日期由患者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的休息日两部分组成,自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扣除。治疗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不疗养的,不计算损失时间。患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经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计算误工费,即确定残疾后,残疾人不赔偿误工费。

所以,根据生活常识,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法律上保护我们的权益。一般在二次运营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我们可以申请误工费。毕竟二次操作也会影响工作,所以我们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时间费。

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根据财产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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