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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收入不能作为误工费依据吗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牵乐容 时间:2021-08-12 18:59:40浏览80次

一、临时收入不能作为误工费依据吗?

暂时的收入不能作为失去时间的参考。对于失业人员来说,用当地的最低工资来计算他们失去的时间是合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失去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最近一年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科从事护理工作的,误工补贴可按实际收入损失计算。一般来说,应得的奖金可以在赔偿金额中计算。如果本人没有工资收入,补偿标准应以当地一般临时工工资标准为限。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补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费(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区别对待。

(1)证明:损失时间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损失时间(天)

(2)无法证明的,参照法院所在相同或类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补偿金额=法院所在相同或类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天)误工费(天)

3.确定损失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设情况为准。如果受害者因受伤致残,损失的时间可以设置为固定致残日期的前一天。

由于临时收入不能反映当事人的正常工资,将临时收入平均分配到月工资收入标准是不合理的。因此,法律上计算误工费标准时,通常不考虑临时收入。时间损失之争有多种原因。如果双方不能就某些问题进行辩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判断损失时间的合理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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