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荣修贤 时间:2021-08-23 14:45:27浏览58次
支付工伤赔偿如何入账
根据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是依法进行的。
(一)、如果你单位为员工上保险,会计处理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垫付职工医疗费: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信用:现金(或银行存款)
2.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障赔偿公司为药品花费的时间(如果全额支付)
借款:银行存款或现金
信用: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障
3.如果没有全部付清,
借:银行存款
应付管理费用或福利费用(部分由公司承担)
信用: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障
注:内资企业承担的药品费用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公司承担的药品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二)、如果你单位未参保,全额报销职工药费
借款:行政费用(或应付福利费)
贷款:银行存款
注:内资企业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工伤分类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被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被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职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一次性伤残待遇。
每个公司的财务都要有进出账,这样公司的账目才清楚,才不会偷税漏税。这也是每个企业的一定义务。工伤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进入公司账户,再由公司统一对个人进行相关赔偿。因此,我们一般将保险公司的入账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