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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残疾赔偿金能否调整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壬春晖 时间:2021-09-05 18:46:23浏览89次

一、劳动者工伤残疾赔偿金能否调整?

它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进行调整,尤其是在收入的计算上,这也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的平均个人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解释,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调查城镇居民家庭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经常性转移支出后留下的实际收入。平均负担系数是指每个就业人员支付的人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由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得出。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客观标准。政府统计部门将在每个统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包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二、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家属必要的生活费。”这就提供了一个原则,就是残疾人应该得到生活补贴的补偿,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六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的标准补足。”,这只是简单的规定。

3.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即“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残疾等级和平均生活费计算。”

4.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也规定了住院残疾生活补贴的补偿方式,即“残疾生活补贴:根据残疾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补偿自自行残疾当月起3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人不得超过15岁;70岁以上,不超过5年。”

5.在《国家赔偿法》中,对因残疾受害者部分或全部丧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或减少的赔偿以残疾赔偿的形式进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人身伤害对残疾受害人的赔偿不再称为“残疾人生活补贴”,而称为“残疾赔偿金”。

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时,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赔偿,但赔偿标准不能固定,不同地区的赔偿标准也不一样,特别是涉及到误工等费用的认定,必须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和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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