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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待遇不满起诉可以提出来吗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公叔依薇 时间:2021-09-05 19:11:24浏览79次

一、对工伤待遇不满起诉可以提出来吗?

有;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此,工伤赔偿诉讼时效不是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也不是从诉讼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工伤认定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关于工伤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工伤是否能够引起工伤赔偿和诉讼是关键问题。因此,提起工伤赔偿诉讼,必须以符合法定程序的工伤认定为依据。根据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围绕工伤认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起工伤赔偿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意见的,法院不能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应提醒当事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负责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部门,如法院、医院、鉴定机构或工伤单位,无权认定工伤。这就决定了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如果认定工伤的机构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工伤赔偿请求。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当事人的伤害为工伤,当事人据此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至于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程序是否合法,不是民事诉讼中的审查问题。被告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的,法院应当告知被告对该问题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解决。由于工伤认定是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结果将直接影响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终结后,根据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决定是否恢复民事诉讼。例如,行政诉讼取消工伤认定的,应当终止涉及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确认工伤认定的,应当恢复工伤赔偿民事诉讼。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仅在民事诉讼中对工伤认定提出异议,但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已过,或者本院行政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诉讼,本院民事审判庭只能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审理民事诉讼, 但不能指定或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认定是否造成工伤,也不能委托或委托其他部门重新认定是否造成工伤,更不能自行判断或裁决是否造成工伤。 这是因为民事审判不能超越权限审判行政审判的内容。

综上所述,工伤的处理对我们来说尤为重要,不同的工伤产生的处理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如果对此有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解决,让法院给出公正的判决,这样才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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