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花清涵 时间:2021-09-07 14:11:32浏览144次
一、单位不配合办理工伤待遇怎么办?
员工可自行办理工伤认定相关手续,届时劳动争议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将责令用人单位配合办理工伤待遇手续。
单位拒不配合工伤待遇的,将依法处以罚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申请工伤所需材料有哪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4、工商企业登记档案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标签、工作证、证人证言、通行证、票证、警示函等。)
6、工伤事故报告
7.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交交通事故证明、路线图、房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邻居证明及复印件。
三、工伤待遇谁负责支付?
过去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逐步改为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由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用人单位不再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对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没有影响,用人单位没有防范工伤事故的动力。
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伤精神赔偿金。这种工伤事故责任分担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承担了部分工伤费用,可以调动用人单位预防工伤事故的积极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四、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
员工在事故发生后受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受伤员工,除了积极救治外,首先要把握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这是保障受伤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
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被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在工作场所或者其他工作场所遭受工伤,或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配合办理工伤认定和处理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处理工伤,使员工无法获得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