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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伤赔偿时效是多久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淡凡双 时间:2021-09-07 23:11:35浏览68次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伤赔偿时效是多久?

一般诉讼时效: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期限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拖欠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发生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期”: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不支付工资,且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是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第二条:欠薪纠纷中,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主张60日以上不支付(《劳动调解仲裁法》中已变更为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收到拒不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第十五条: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一倍的仲裁期限,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顺延一年。按月计算,仲裁时效为双倍工资差额一年以上未休年休假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11条:

无年休假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自第三年1月1日起计算。但是,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高温余量的仲裁限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113条:

申请高温津贴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月工资发放之日起按月计算。(每年6月至10月),

这个处方有这个时间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条规则中没有特殊情况。因为现实往往很复杂,在处理事情的时候,我们往往要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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