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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办理须知有什么,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去哪个部门办理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许叡 时间:2021-09-07 23:16:33浏览155次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说明?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

1.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3.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4.安装和配置助残设备的费用;5.不能自理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9.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工伤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11、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包括: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2.劳动关系终止后,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被鉴定为5、6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后,由经办机构审核登记,核实参保单位和人员资格、核定缴费基数和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缴费电子档案。

2.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重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工伤认定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或者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后3日内报告;因不可抗力不能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台账并进行登记。

3、组织材料、工伤认定由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负责。

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受伤员工的认定; (2)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含人事关系)证明; (三)医学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五)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6)出差期间因工受伤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因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公死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宣告死亡的文书;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获救后48小时内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死亡证明;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九)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军人民证》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4、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

5.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门诊报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发生工伤时,不仅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津贴等。然而,有些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无法获得或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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