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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仲裁管辖范围是怎么样的,工伤待遇纠纷有关仲裁的管辖规定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寻和风 时间:2021-09-08 23:56:38浏览96次

一、工伤待遇仲裁管辖范围是怎么样的?

1、市、县仲裁委员会管辖除上级市地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区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地区仲裁委员会对地方政府直属企业、中央企业、驻皖部队和省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具有管辖权;省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全省和跨省、地、省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以及它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由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被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3.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产生的任何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收到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报告,指定管辖。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办理机构:各司法局法制部门向登记机关提交必要文件。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符合设立条件,但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正后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补救办法。

3.投标对象的资格: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必要的财产;

(三)有委员会成员;

(四)有指定的仲裁员。注:设立登记。

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设立仲裁委员会。

(二)提供仲裁委员会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文件;

(三)提供仲裁委员会章程;

(4)提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提供仲裁委员会的住所证明;

(六)提供仲裁委员会成员任命书复印件;

(7)提供拟任命的仲裁员名单。

4.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地方司法局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并予以公告,报司法部备案。

三、裁决程序

仲裁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协议和法律对协议效力的限制。从立法和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和法院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可执行的仲裁协议;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可仲裁; 第三,提交仲裁的争议是否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受理范围内。然而,如果一方试图否认仲裁管辖权,原因主要在于这几个方面。反过来,使仲裁管辖权充分的每一个因素和环节都可能成为当事人抗辩的理由,即否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否认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否认争议事项属于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仲裁一般属于解决劳动争议,但我国的劳动仲裁也是分地区进行的,这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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