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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民政部门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夷理 时间:2021-09-09 12:06:40浏览58次

工伤人员民政部门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民政部门需要给员工补贴。社保发放的工伤待遇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1)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16个月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劳动者本人提议,劳动者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7级伤残13个月工资,8级伤残11个月工资,9级伤残9个月工资,10级伤残7个月工资;

(二)劳动用工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说民政部门的工人有工伤,工伤待遇和其他普通工人没有区别。但是,民政部门和工伤待遇没有关系,工伤待遇不在民政部门统筹管辖范围内,在维权之前,先搞清楚是哪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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