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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协议待遇低于工伤保险是否合法,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丙敏 时间:2021-09-09 12:31:41浏览127次

一、工伤协议待遇低于工伤保险是否合法?

工伤协议待遇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是违法的。工伤保险的补偿应以实际工资为准,即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生工伤,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医疗、赔偿和补偿。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应当到签订工伤待遇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待遇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住院职工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都要报经办机构审批。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工伤职工到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是:27个月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1)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16个月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劳动者本人提议,劳动者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7级伤残13个月工资,8级伤残11个月工资,9级伤残9个月工资,10级伤残7个月工资;

(二)劳动用工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需要明确的是,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与劳动者实际工资不一致的情况,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是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为基础的,如误工的赔偿等。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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