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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休班怎么算工资待遇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潜三姗 时间:2021-09-09 15:36:40浏览108次

一、员工工伤休班怎么算工资待遇?

正常工伤休假期间,单位仍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停工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情况下,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重伤或特殊情况,经经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期间关于工资待遇的政策是什么?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伤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交通、住宿、伙食费用由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情况下,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重伤或特殊情况,经经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职工申请工伤赔偿应当先出具工伤证明,并证明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先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赔偿,但工伤保险基金不会赔偿职工工伤鉴定费等不属于工伤赔偿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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