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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及休养期间待遇需要发放吗,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涂贞 时间:2021-09-09 16:36:40浏览133次

一、工伤住院及休养期间待遇需要发放吗?

工伤职工住院休养期间,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工资,标准按正常工资支付,一般不低于工资的80%。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住院和出院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伤前标准按月支付。休养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如果没有其他补贴,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情况下,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二、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享受下列待遇:

(1)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4个月,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2个月,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0个月,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8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伤残津贴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因工伤事故需要就医或者休息的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发布相关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医疗期结束后,劳动者不能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决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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