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线向卉 时间:2021-09-09 17:11:43浏览128次
一、在职工伤陪护人员相关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护理费用有两种:一是工伤治疗期间;二是工伤职工经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料的。
治疗期间,护理费按护理需求人数计算,每人按月发放工资;工资数额由企业与受伤职工或其家属协商确定;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到治疗期结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因工伤医疗暂停工作的,在暂停工作和停薪留职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次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料的,生活照料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被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被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职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一次性伤残待遇。
一般来说,法律制度对因工受伤的陪护人员提供的待遇非常模糊,陪护人员的待遇主要是护理费。如果员工雇佣相对专业的护理人员,理论上应该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人员的护理工资,但实际上护理人员的大部分护理费用也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