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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待遇提高标准是什么,吉林省四级工伤待遇提高了吗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庆箫 时间:2021-09-09 17:26:40浏览77次

一、吉林省工伤待遇提高标准是什么?

近日,我省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工伤职工待遇标准,增幅为近年来最大,工伤职工获得感大幅提升,这也是我省连续第六年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调整待遇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抚恤金的,要注意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不在调整范围内。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6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5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3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2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不能自理者每月增加224元,不能自理者每月增加179元,不能自理者每月增加13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100元。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给予老人或孤儿10元。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将继续由原渠道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调整标准。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

二、司法解释

这是我省第二次在全省统一调整待遇标准。这是考虑到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的平衡和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而做出的科学决策。这是深入贯彻以人为本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极大地增强了我省工伤职工的获得感,保障和改善了工伤保险领域的民生,促进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和谐。

工伤待遇标准的提高是国家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作出的政策调整,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在清理工伤待遇时,要按照新发布的工伤待遇标准确定,以对伤员负责的态度积极分配工伤待遇,避免因工伤待遇认定错误而引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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