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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如何判断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来源:股权转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2 08:40:03浏览105次

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股份的转让,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的股份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

2、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如何判断?

同等条件的内涵和解释应本着有利于被转让股东股权充分实现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同等条件进行规范:

(1)股权转让价格: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完全相同,可以是不同的货币,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或基本相等。

(2)股份转让价格以同样方式支付,非股东以现金支付。购买股份的股东不支付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费用。或以定金或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或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履行,除非经转让股份的股东同意。

(3)同支付期:支付期影响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债权实现时间,股

东购买股份的支付期原则上应与股权转让合同中非股东约定的支付期相同。为了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以规定受让股

东的支付期限不得晚于30日,且不得对被转让股东转让价格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

(4)自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发出催缴通知之日起,合同签订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五)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决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更明确、更详细规定的,还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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