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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中外合资股权转让一般程序和条件

来源:股权转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2 11:10:02浏览81次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9条和第10条,企业投资者经其他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转让给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

一、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

(二)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由其他投资者签署或以其他书面形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股权转让的交付期限和方式;

(四)根据企业合同、章程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八)签订协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股权转让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取得合营另一方的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登记。股权变更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无效。

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的协议自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享有

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经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相关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包括其委派到公司的董事。

三、股权转让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将股权转让给合营另一方的条件。

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

无效。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不需要董事会一致批准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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