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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来源:股权转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2 17:00:06浏览104次

一、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公司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纠纷的被告,但有几种情况。

(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转让方之间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这类纠纷主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将合同对方列为被告,涉及公司利益的,应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明股权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股东利益,应补充为第三人。

(三)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

这些纠纷大多源于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反对,一般由其他股东作为原告,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和公司作为被告。

(四)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的纠纷案件

股权转让纠纷中,公司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起诉确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公司应当列为被告,决议涉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股份的转让,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

让的股权;不买,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约定法院管辖的权利,即合同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为人民法院管辖地,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双方与主管法院有协议且协议有效的,适用该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即由被告

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的位置一般没有歧义。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应当是股权转让标的公司的公司注册地。由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由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完成(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变更前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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