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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禁止条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

来源:股权转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2 20:21:03浏览59次

一、股东股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有两种方式:一是股东向其他现有股东转让股权,即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有所不同。

1.内部转股:依法转让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股东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依据。

2.将股份转换为第三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资本时,是向公司外转让资本的行为。除按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相关文件外,还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有哪些规定

股权具有产权属性,具有价值性和可转让性。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的合作性质,公司的成立取决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因此,法律方应确认和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股份的转让,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如果他们不购买,他们将被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

《公司法》 (2014)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股份的转让,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

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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