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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司普通清算的程序,公司特别清算的程序问题研究之二特别清算操作程序的若干问题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1 17:29:13浏览70次

第三,审判组织。公司特别清算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或合议庭审理。上市公司和国有特大型公司的特殊清算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四,审级。公司特殊清算案件以一审终审判决为准。但是,债权人不受理公司特别清算申请的裁定,应当与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相比较,并赋予上诉权。

第五,审判方式。公司特殊清算案件,一般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并直接作出裁决。但是,如果债权人或者公司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法院开庭审理时,申请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代表应当到庭。

第六,法律文件的适用。该裁决适用于所有涉及特别清算案件的法律文件

公司法对清算组成员没有明确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的精神,特殊清算的清算组成员有两种来源:公司股东和社会中介组织人员。法院可以从股东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也可以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成员。由于特别清算是在股东不能按期清算公司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当特别清算的原因出现时,可能无法找到股东或控股股东,法院也可能难以从股东中指定清算组成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指定愿意承担清算任务的股东与中介人员一起组成清算组,也可以指定所有的中介人员组成清算组。

特别清算清算组与法院的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设计。 **种设计是基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清算组与法院的关系,即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在法院监督下工作。作者对此持否定意见。由于破产清算与公司特别清算有本质区别,公司特别清算清算组与法院的关系不能按照企业破产和债务清偿程序的规定处理。在第二种设计中,法院只对公司是否进行了特别清算、是否终止或终止特别清算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不干预清算组的清算。清算组成立后,应当以对公司债权人和股东负责的态度,依法独立进行清算,但与法院没有责任关系,也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公司法》,法院在公司特别清算中的任务是审查债权人的申请并任命清算组成员。现行公司法没有赋予法院在公司清算中的其他任务。即使法院想监督清算组的工作,也没有法律依据或程序依据。这种设计应该说符合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在第三种设计中,法院应对清算组进行有限监督。根据公司清算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有权对清算组进行监督。

债权人或者股东发现清算组成员有失职或者违法行为,可能侵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赋予其向法院申请更换清算组成员的权利和向法院申请调查的权利。经审查,法院认为申请合理的,应当更换清算组的有关成员并进行调查。由于特别清算的清算小组成员是由法院任命的,法院替换和调查他们也是适当的。这种模式支持债权人和股东行使监督和清算的权利。这是一种法院不主动干预的救济监督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发挥了债权人和股东的监督作用,对失职的清算组成员给予了救济。法院也可以不必花费太多精力介入清算过程。这是一种可行的模式设计,但目前这种设计在公司法中找不到依据。

四、专项清算费用和清算任务及程序

公司的专项清算费用包括公告费、邮件邮费、通讯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管费、拍卖评估费、聘用中介人员报酬、聘用清算人员工资等。毫无疑问,清算费用将由公司承担。但是,由于特别清算是由债权人申请发起的,当被申请的公司不能提供

公司特别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在按照《公司法》**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编制清算报告和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同时,应当向受理特别清算申请的法院提交清算终止报告,由法院裁定终止特别清算程序。

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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