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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主体,清算责任与清算主体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2 20:36:02浏览143次

清算责任与清算主体

首先,有许多问题案例

案例一:2002年太原市某物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太原市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此后,该企业拒绝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债权债务清算组。以公司“死亡”为由,它逃避了内部欠员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外部欠太原农业银行的数百万贷款。

案件二:2004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诉广东省港口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省港口公司)、广东省港口办事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等八家单位贷款纠纷和企业清算纠纷案。长城资产公司要求广东港口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共计780多万元。据调查,**被告广东港口公司的营业执照被登记部门吊销。 第四被告广东港务局、第五被告惠阳港务局、第六被告深圳港务局、第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第八被告广东南安旅游有限公司均为广东港口公司的开办单位。由于广东港口公司于2002年4月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法人资格,长城资产公司要求包括广东港务局在内的五名被告在注册资本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和清算责任。

案例三:2002年1月10日,王与一家服装公司及两名股东结清贷款,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规定,服装公司欠王17万元,服装公司将定期偿还六次。它还规定,如果公司解散、合并、清算和破产,两个股东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服装公司用货物偿还了首期2万元,余款15万元无法退还。2003年11月,该服装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为此,王起诉并要求服装公司和两名股东共同偿还贷款。法院裁定,服装公司应偿还王借款15万元,两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对服装公司承担清算责任。

上述案例反映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为什么吊销执照会成为企业逃避债务的一种手段?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谁应承担清算责任?相关主管部门是否负责清算?如果法院发现涉案企业被吊销许可证,该怎么办?法院能判定股东对债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吗?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漏洞和模糊性,使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法确定清算责任的主体,也使得公司逃避债务成为可能。这主要指《公司法》的第192条和第197条。

二。缺乏清算主体

(1)清算责任和清算主体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谁来组建清算组呢?谁将承担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责任?法律没有回答。在本文中,笔者还将这种责任主体称为清算主体,以区别于清算组的概念。

首先,应当明确清算责任不同于清算责任。公司的清算责任产生于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公司清算责任的是公司本身。此时,公司应承担单独清偿债权人的义务。清算责任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算主体维护公司财产,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清算组的义务。限于清算主体违法,公司解散后未及时组织清算,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和债权人损失的范围。在清算过程中,公司的所有普通债权人都是平等的。公司对债权人的清算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不能先清算个别债权人。清算程序的**大价值在于确保通过该系统公平对待被清算法人的所有债权人,并防止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个别债权人利用机会要求提前付款。清算责任主体是指有义务组织公司合法、及时清算的主体。公司解散后,未及时依法组织清算的,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受到损害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清算主体是清算组的创始人,两者概念完全不同。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承担清算责任的人,需要承担公司合法、及时的清算义务,否则必须对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受到损害的人承担法律责任。清算组是指依法执行清算任务的机关。《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清算组的职责。清算期间,原公司法人的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清算组行使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和必要的经营管理权。清算组还应当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原则,清算程序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如果公司自愿解散,将进入普通清算程序,即以公司股东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为清算主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在法律特殊情况下,法院应清算主体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下令启动并监督的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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