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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清算纠纷,公司清算纠纷与相关法律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0 09:10:02浏览97次

什么是公司清算纠纷?

所谓公司清算纠纷,是指公司因特殊原因解散或宣告破产,或者普通清算不能继续,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清算组成立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其他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时,发生的股东、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

**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百八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者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a)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四)清算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清偿债务后公司剩余财产的处理。

(7)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公司。

**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

**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律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由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后,方可分配给股东。

**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破产。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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