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1 08:05:01浏览64次
法律建议:
我们是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一家供销合作社的员工。供销合作社于2001年12月破产重组。改制前(1999年至2000年),由于当地政府小城镇建设的压力,供销合作社破墙开店。
1.目前,破产管理署和清算组将给予我们的员工集资工资20%的折扣。折扣金额将用于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2.他们遵守国家法律吗?
3.破产前欠员工的工资和破产后员工的劳动报酬在清算顺序上有区别吗?谢谢你!
律师回答:
清算费用应首先在90万份破产财产中支付,然后是工资和保险。如果同一笔订单不足以偿还,则应按比例支付。这件事应该依法处理。如果破产财产可以支付工资,则工资不应打折扣。如果破产财产能够支付工资,破产管理机关和清算组不得对工资进行折价。折价的钱应该用来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请指出这是符合国家法律的依据。破产前欠雇员的工资和破产后对雇员的赔偿在清算顺序上有所不同。在90万份破产资产中,清算费用应首先支付,其次是工资和社会保障。这件事应该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