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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财产清算之立法建议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1 09:15:02浏览69次

本文要讨论的是,企业法人终止前后的清算主体和清算权利的归属,涉及修改《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和《公司法》**百九十四条至**百九十七条的必要性。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企业法人终止清算的性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企业法人终止前的清算是一种法律责任,只能依法进行。未组织清算或清算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不是企业的一般内部责任。必须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从保护交易安全和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加强社会监督,这涉及到企业法人丧失现有条件后影响债权安全的可能性,并依法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安全,从而体现法律的存在价值。

笔者认为,实施国家行政干预原则符合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1)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的解散或撤销应由主管机关组织的清算组进行。建议将企业法人的解散或撤销修改为由工商机关依法组织清算,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民事诉讼法应增加一项条款,即企业法人需要解散或撤销,或法人资格被撤销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算,即国家干预行政的原则。利害关系人对清算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并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将《公司法》**百九十四条至**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股东选举组织的清算”修改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组织清算而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应当组织有关机关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工商部门清算不当,利害关系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非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履行前置程序。

(2)促进国家司法干预原则。将《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和《公司法》**百九十四条至**百九十七条修改为:“企业法人解散或者撤销、撤销、注销其主要资格前,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先将申请解散的企业法人移送人民法院审判。”。或者告知申请的法人企业先向法院申请清算,并以法院组织的清算组织所作的清算报告作为工商机关撤销和撤销的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法人进行审查。因非法经营需要终止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前,先移送人民法院进行清算。企业法人关闭或者长期关闭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清算诉讼。

(三)全面修改立法,依法执行国家司法干预清算的完整原则,即由人民法院组织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进行清算和法律意义的分配。在组织上,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当事人应当

企业法人的诞生由主要负责审查的工商机关核准登记。在现实社会中,在“企业就是金融”的影响下,地方保护主义不可避免。一旦消亡,应由利害关系方和相关方依法监督,由国家司法机关审判。为了保护商业交易安全,体现社会公平和公平贸易竞争,应当依法终止。当然,法院的任务增加了,甚至有人认为法院调解判决是违反司法理念的。笔者认为,从组织层面看,工商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同级政府往往无权干预管理。例如,如果同级政府下达命令,而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多是垂直管理,没有办法协调;由不同专业知识的人组成清算组织,如果是由他们自己单独进行,也是不现实的。从我国现行的组织制度来看,向人民法院移送审判更符合当前的实际和法律基础理论。

企业法人终止前,必须依法清算其经营活动、财产、债权债务。首先,除有关行政部门外,相关机构(社会保障、税务、工商部门)和债权人以及投资发起人和企业主管部门都应参与清算。公司终止前,除股东以保护自身权益为目的组织清算外,有关机关和利害关系人也应参与清算,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主要目的是让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接受法律审查和监督,走依法清算的道路。其次,接受所有债权人的监督,即让主要债权人参与清算,并定期召集债权人和利害关系方参与清算程序和清算报告的公开审查,对清算进行民主、公开的社会监督。 第三,通过发布公告和召开相关企业的清算大会,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应参与监督,并公开明确被关闭、撤销或被撤销的企业法人的法律、经济和社会信誉责任,使企业和企业家明白,如果他们努力经营的企业法人失败,将受到社会法律的惩罚,如果舆论抛弃它,后果将是相当残酷的。从道德伦理和法律上更好地遏制逃废债权、逃废债务的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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