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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流程,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因素分析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5 14:50:03浏览153次

首先,当地政府仍然有非常重的保护主义意识形态。许多地方的房地产业是当地经济的主导产业。如果土地增值税被清算,房地产业肯定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是现行的财政分配模式使得地方政府缺乏动力。事实上,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他们不愿意清算土地增值税。根据有关规定,清算所得土地增值税的75%必须上缴国家,25%留给地方政府。因此,当地政府没有足够的动机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具体征收比例和方法也由地方政府决定。有一个巨大的灰色空间。

第三,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经济利益纽带从未被打破。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经济利益纽带从未被打破。房地产开发作为地方生产总值的重要支撑,对地方财政有着相当大的利益影响,这也可能是《通知》实施后大部分城市的详细清算规则难以公布的原因。严格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具有积极作用。然而,根据现行税制,只有50%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留给了地方政府,这使得地方政府不愿“舍大求小”,在执行清算政策时显得缺乏动力,难以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相关税收政策的缺陷和漏洞

(1)政策未明确界定,实际执行规模不一。尽管一年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06]187号文件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号文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也出台了实时清算管理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政策不明确,实际实施规模不一。包括土地增值税在内的房地产税存在很多漏洞,这些漏洞非常复杂,难以检查。这给清算带来了一些困难。

(2)税制设置失衡,税基扭曲。目前,中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不卖、不租、不征税。一旦房地产被出租和出售,税收就会一起征收,导致开发和经营环节的税收负担过重。房地产开发税收过高导致的开发成本增加,进而导致房地产价格上涨。同时,一些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能反映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现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基既不能准确反映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也不能反映土地的级差收入和房地产的时间价值,也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的升值相应增加税收。例如,房地产税的计算基础是

(3)假成本、假发票的基本操作方法难以防范。这种假成本和假发票也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业内人士透露,在此次检查风暴中,国家税务总局注意到关联公司存在问题。此次调查不仅针对房地产企业,也针对其子公司和关联企业逐一展开。制作高成本的假发票只是一种技术手段。更大的问题在于一些相关部门的纵容,而不是技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立法,以消除土地增值税纳税计算和程序中的灰色空间。

五、利用税务中介机构不够

首先,中介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不规范。由于中介机构没有接受过任何与土地增值税业务相关的培训,新《清算管理办法》虽然严格规定了核查报告的格式,但一次性满足要求的很少,核查报告的审核需要很大的精力。目前,基层税务机关日常征管、纳税评估等工作压力很大,很难兼顾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这也是清算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二是税务中介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建立和完善了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税务部门日常检查、稽查部门检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模式。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务部门应注意树立“做点事”和“不做点事”的良好形象。所谓“有所作为”,是指税务机关应创造一个完整、合理、便捷的清算环境,尽**大努力避免政策制度衔接中操作性差和“真空”的弊端,督促纳税人充分利用中介机构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清算到位,并做好各项成本项目的**终审核和调整。所谓“有所为而无所为”,就是尽量不代替纳税人直接进行清算,以免清算不清,法律责任界定不方便。

第三,资源整合不佳。没有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管理措施来规范中介机构的鉴证行为,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减轻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强度,进一步提高清算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六、有关部门合作不力

目前,税务机关与土地、规划设计、房地产等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基本上是松散一致的,这只是税务机关的一厢情愿。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到商品房的立项、建设、预售和产权登记,都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督。因此,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必须依靠相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来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税源数据,但由于各种原因很难形成部门的合力。例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房地产项目成本结构中的主要环节。虽然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条例》明确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所有权等各种税收相关信息,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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