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6 08:10:02浏览60次
在公司债务诉讼中,法院命令公司股东清算公司并用公司财产偿还公司债务。这是否是公司的特别清算也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目前,法院通常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营业执照被关闭、解散或吊销的公司是债务人,而公司股东通常是被告,而公司没有成立清算组。在法院审理此类民事纠纷所作的民事判决中,判决的正文通常在确认公司债务数额和履行期限后,命令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应该说,这一判决是基于公司法和**高法院的指导意见。但是,这是不是《公司法》第191条规定的特别清算?在我看来,这不是公司的特别清算。特别清算与特别清算的区别在于: **,民事判决决定股东清算的原因是基于个别债权人因民事纠纷提起的诉讼,而特别清算决定股东清算的原因则是由于债权人的诉讼
法院在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股东清算责任实际上只是行为责任。如果股东不进行清算,法院能执行股东的清算吗?如果是的话,这是特别清算吗?有论者认为,“为了逃避清算责任,股东故意隐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指定公司股东以外的人作为清算组成员,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作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公司作为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无论是什么原因,**终都会通过财产责任体现出来。法院民事判决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财产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因此,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事实上,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股东清算责任,只是为了确定被关闭或解散公司的债务清算人。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特别清算是指当股东或股东大会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时,由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