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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清算诉讼主体资格怎么确定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6 13:55:02浏览67次

根据查明的事实,甲公司成立了由公司股东分别委派的两人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尚未确定的,清算组仍应当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在原审中,甲公司未经清算组授权明确提起诉讼。诉讼代表人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因此,诉讼主体不适当,应当驳回诉讼。清算组成立后是否延期进行清算,涉及是否变更成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强制清算,不影响清算组的主体资格和权利。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确定诉讼主体资格上是错误的,但处理结果并不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在此基础上,裁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来的裁决。

Vi .结束语

在2008年之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性质的规定》中存在否定人格的观点,**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准意见并未确认公司在清算中的诉讼地位。相反,清算组被要求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例如,**高法院在1988年颁布的《公司法》和1992年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采用了清算组织。然而,《民通意见》,我来了

回到本案,一审法院裁定以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以公司作为起诉主体是不适当的,这显然违背了司法解释。然而,在二审法院决定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后,一审法院仍然维持一审的裁决,理由是一审的结果并不不当。二审法院的理由是清算组是公司清算的权力机构。清算组必须决定并授权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未经授权,清算组负责人不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即使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仍然不合适。其内在逻辑是,清算组是公司清算的权威,决定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法律行为。

《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三)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四)清算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清偿债务后公司剩余财产的处理。(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从该法的规定来看,清算组负责企业法人被终止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置和清算,实际上是清算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而不是权力机关。《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的终止是指清算报告已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从这一规定也可以得出结论,清算组织实际上不是公司清算的权力机构,而是执行机关或代表机关。

因此,即使公司成立了清算组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诉讼,法律也没有规定需要清算组的授权,更不用说是否起诉应由清算组决定。事实上,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并以此为由维持一审的裁决,该裁决仍有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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