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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清算组,再论我国公司法中有限公司的注销与清算组责任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8 16:00:11浏览66次

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案件当事人已经应诉,审判工作正在进行,但发现当事人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工商部门查询的结果是,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企业法人被长期注销。原因是企业没有通过年检或者根本没有办理年检手续。更荒谬的是,虽然公司不合法存在,但它的财产仍然存在,甚至它的商业活动还在继续。但是,由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其提起诉讼,已经提起的诉讼必须终止。

一、清算委员会在公司解散中的职责

公司清算是一项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分公司剩余财产,**终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制度。法定清算程序应该说是一个完善的制度设计,其直接目的是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在公司法中,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的必要法律程序。正如注册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程序一样,任何公司都不可能在没有清算、债务清算和现有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的法律解决的情况下终止。就此而言,公司的终止程序比公司成立的程序更严格。即使是一些公司也需要几年时间来完成公司的清算,并实现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当然,清算程序是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前置程序。清算的目的应当是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社会经济秩序。然而,公司人格终止后,债权能否得到清偿,股东权益能否实现,社会经济秩序能否得到维护,是法律应该关注的**重要的问题。这是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价值。

如果有一个合法的清算程序,债权人肯定会被通知债务人的取消,并将表示他们的索赔或放弃他们的权利。如果遵循这一程序,公司的财产在清偿债务之前不会随意分配或流失,更不可能出现公司不存在但财产仍然存在的特殊现象。然而,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取消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使公司的终止成为免除清算和逃避清偿债务的**简单、**方便的手段。该法案旨在对违反管理法规的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和制裁,但结果适得其反,落入了逃避债务的公司手中。一些精通这种方式的商人甚至打算摆脱经营不善的公司的负担,逃避债务的追索。

二。实践中公司注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公司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颁发的公司登记的合法凭证。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的成立以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志。营业执照是指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并具有经营资格的证明。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两种,一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颁发给企业法人,另一种是《营业执照》颁发给非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仅表示企业的经营资格,也表示其法人资格。这是一个综合了两种资格的许可证。但《营业执照》仅表示企业的经营资格,不直接涉及企业的法人资格。因此,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存在的身份证明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会规定这样的处罚责任。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9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通知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并及时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是该企业的营业执照还是与其法人资格一起被吊销?就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初衷而言,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是停止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允许其继续经营活动。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资格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该是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而不是同时取消其法人资格。法人资格的取消必须以公司清算和注销登记完成为条件。但是,由于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将公司的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在吊销营业执照时,这两种资格同时被取消。与此同时,在执法和司法环节,甚至在相关的公司登记条例中,对这一问题都存在着明显的误解。例如,上述《执行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终止其法人资格或者经营资格。”这些是剩余财产、公司缺席和诉讼受阻的根本原因。

三、如何解决审判实践中企业法人人格丧失、财产存在与诉讼受阻之间的矛盾

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可行的办法是对吊销营业执照进行灵活的执法和司法解释,即吊销营业执照只会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并丧失其法人资格。司法机关不应因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而否定诉讼主体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可以视为合格的原告和被告。同时,还应说明被吊销许可证的公司属于清算中的法人,类似于设立中的法人。它有能力在特定权利范围内采取行动。清算期间,可以进行与清算有关的必要的民事行为。清算组是公司清算的法定代表机构,有权也有责任在公司内部进行清算事务,并对外代表公司。其地位类似于正常运作中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在清算活动中,清算组可以也应该以公司和公司主体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在目前的实践中,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这不符合被清算公司与其清算组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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