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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清算组,再论我国公司法中有限公司的注销与清算组责任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8 16:00:11浏览66次

在判断和确认公司主体资格时,还应明确公司销售与公司终止、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之间的关系。公司注销是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终止的登记手续。公司的设立和终止必须经过相应的工商登记,并以此作为有效的要求和标志。公司的设立以设立登记为重要条件。同时,就实体而言,注销必须具备公司法人的终止条件,唯一的终止条件是清算。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行政措施,并不表示公司已经完成清算,也不构成终止的充分条件

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公司债务应如何处理?目前,部分地方人民法院不宜简单终结案件,当事人不仅可以放弃债务追索权。从法律上讲,公司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也应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依据在于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定。”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人民法院组织的破产清算外,在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如果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地位不存在,股东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和作为民事主体履行清算义务。实际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该分配给股东。事实上,总的来说,公司的财产确实是由股东分配或占有的。原本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但是,由于清算失败,股东取得了公司的财产,但没有承担公司的任何债务。因此,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是完全合理的。即使在公司被撤销后,股东并没有实际取得任何财产,他们也可以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因为股东没有履行其清算义务,公司的财产才被他人所丢失或占有,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于此时股东财产责任的范围,应取决于公司被注销时的实际资产额以及股东在应诉时提供的证据。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注销时的资产数额,该资产应作为股东财产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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