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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论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5 14:45:04浏览104次

企业清算

公司清算是终止公司法律关系和消除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在我国,有许多公司破产后无法清算的案例。这些案件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国家税收流失等后果,严重危及市场交易安全。有鉴于此,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明确公司在清算中的地位,完善清算人制度,增设特别清算制度,完善公司清算程序和破产救济机制,并从民事、刑事和行政角度构建清算问责机制。

公司清算。非清算;问责机制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算人处分公司财产,终止公司法律关系,从而取消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公司清算作为公司消灭的必要程序,是公司法人从存在到消灭的过程。同时,清算也是破产救济的一种重要方法。中国的《民法通则》、《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清算作出了相应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无法应对现实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公司终止和清算问题。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往往根本不组织清算,在关闭、关闭、到期、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时非法退出市场,造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国家税收流失和侵犯工人权益的后果。

这不仅降低了市场的效率,而且严重危及市场交易的安全。本文拟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参考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对公司非清算的现状、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公司清算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公司解散后不清算及其危害

(a)债务人没有财产或固定财产但不能清算及其危害

如果公司宣布破产后债务人没有财产,我该怎么办?日本《破产法》第145条规定,当法院认为破产财团不足以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时,它必须在宣布破产的同时作出撤销破产的决定。德国的新《公司法》采用了拒绝破产申请的做法。该法第26条规定,如果:预计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诉讼费用,破产法院可以驳回其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除非全额法律费用已经预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清算时**好处理公司无财产的情况,清算程序可以由法院直接终结。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公司有固定资产,但不能清算。例如,由于政府的政策决定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闲置的固定资产在一些地方无法清算。主要表现为:1。一些地方政府承诺提供各种优惠政策,以便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吸引投资。后来,由于政策变化,投资者纷纷撤资,公司破产后留下了大量未完成的项目和固定设施。 第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一些企业为了政绩而长期亏损,留下了许多企业破产后无法清算的固定资产。对于上述情况,债权人一般不愿意承担清算费用,公司股东更不可能以其有限责任为由自行组织清算,导致公司破产后无法清算。

(二)恶意逃避清算,造成清算不能进行的情况和危害

恶意逃避清算是指清算主体恶意不清理公司债权债务,不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在公司法定解散事由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后,不终止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有些公司和企业在法律规定它们应该清算的情况下,公司负责人或为了逃避债务,与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成立新的公司或企业,转让企业的资产,只保留原企业的外壳,以应付债权人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带着公司或企业资产逃跑;或者解雇员工,关闭,无视公司和企业的债务,甚至让企业的财产流失,让它跑掉或报废,根本没有清算;或者通过隐匿或者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使公司或者企业的清算工作无账可算、无据可查。

(三)缺乏清算主体,造成清算不能进行的情况和危害

清算主体缺失的原因在于企业法人资格的缺失。我国《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第184条规定了清算主体的构成,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院无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往往缺乏真正的责任主体。首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7年指出,《公司法》第192条中的“有关主管机关”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从这一点来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后,对公司是否清算采取放任态度,不承担自行组织清算的责任,与《公司法》第192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其他规定不一致,缺乏法律依据。正是这种情况导致大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解散或继续经营或不进行清算。其次,“责令公司关闭”是行政处罚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是行政处罚机关。因为这个机构要承担组织清算的责任,它不仅要考虑公司的违法情况并强行关闭,还要考虑组织清算的难度或清算对这个机构可能产生的利弊,然后再考虑是否要实施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很少有行政处罚机关实际组织的清算,也没有因行政处罚机关不组织清算而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报道。因为责令公司关闭是行使行政权力,而组织清算是履行行政义务,相关费用包括人力和物力,恐怕行政处罚机关负担不起。**后,“主管当局”是指公司的启动当局。这种理解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但非国有独资公司的数量很大,而且没有类似的“主管当局”,因此很难强制清算它们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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