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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法律规定,破产清算法律概述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5 16:35:06浏览77次

破产清算法概述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在经济破产的情况下如何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即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并公平地清偿所有债权人。破产的概念特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宣布债务人破产、清算和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

为了区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不同的法律分别适用于它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仅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的会计原则与传统会计有很大不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方法必须与传统会计不同。目前还没有相关的破产清算会计准则,主要是财政部1997年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当前的会计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本文试图讨论这些问题,以吸引有价值的想法。

清算组会计科目的设置

清算组可以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清算中基础会计的需要。但是,在实践中,我觉得《暂行规定》中列出的23个会计项目不能充分反映和说明清算工作中的经济业务。因此,我考虑增加一些会计项目。

1.增加“以资产作抵押”和“以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反映和核算企业破产前发生的具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资产和具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然有财产担保但债务金额超过抵押物价值的,该债务不计入“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但仍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的普通债务。如果抵押物价值超过登记确认的债务金额,将不计入“用作抵押物的资产”科目,但仍将计入相关的普通资产科目。

2.增加“应付清算费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付的未清清算费用。

3.清算组应当设立备查簿,反映和核算破产企业所有和使用但其产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他人财产。根据**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71条的规定,债务人依据保管、保管、加工合同、委托交易、委托、借用、保管、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和使用的他人财产。不是破产财产,应由财产所有人收回。同时,《破产规定》还规定,如果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对损害和损失负责,财产所有人有权获得相当的赔偿。因此,清算组应建立相关的参考书,妥善保管上述财产。

4.可以增加“清算期间应付债务”科目。同时,可以增加“清算期借入资产”科目作为“清算期应付债务”的备抵科目。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暂时无法变现且资金短缺,清算组不得不借入资金支付清算费用;同时,清算组需要支付清算期间破产财产的储存、管理、出售等费用,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及时支付的。此时,清算组需要对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进行清算。这些债务不属于破产债权,需要单独核算。这两个科目可以相加。

企业宣告破产时的资产确认和评估。

破产清算会计以企业主体资格丧失和生产经营终止为前提,通过清算实现特定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终止。企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作为一个新的会计实体出现了。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基本会计原则难以适用于破产清算会计,如历史成本原则。同时,在破产清算会计中,资产价值更注重可变现价值。例如,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并设立新账户结转期初余额时,由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不能根据破产企业相关科目的余额直接结转为期初余额,而应按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记录,不符合资产定义且没有可变现价值的账面资产,如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应予以核销。然而,在根据可变现价值确认和记录破产财产的价值时,存在着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可变现价值的问题。

可变现价值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是利用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 第二,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历史成本原则将进行调整。通过提供八项减值准备引入可变现价值的概念,正确应用新会计制度的破产企业可以使用其账面价值来确定可变现价值。然而,在实际会计实务中,清算组成立时,并没有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因此没有评估价值。由于新会计制度颁布较晚,尚未全面实施,许多企业尚未采用新会计制度。因此,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首先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调整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然后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适应破产清算环境下资产计价原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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