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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法律规定,破产清算法律概述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5 16:35:06浏览77次

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

《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如果一个或多个共同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行使其权利,并向一个或多个债务人宣布其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就其未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破产企业在宣布破产前提供了外部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当企业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的潜在债务转化为流动债务,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满足《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为负债的条件,清算组应将担保债务入账:借方:清算损益,贷方: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清偿金额内向被担保方追偿。然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是高度不确定的。更重要的是,不可能在破产工作结束前确定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偿还比例,也就是说,破产企业因外部担保而将偿还被担保企业的债务数额仍不确定。因此,在破产清算中的债权得到清偿之前,无法确定破产企业从被担保企业收回的金额,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单独确认资产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披露。

无债权破产企业债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

笔者认为,虽然《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但**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虽然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如有不可抗力等原因,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换句话说,在清算资产分配完成之前,尚未宣布其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其权利。如果有逾期债权的债务被核销,破产债务可能丧失其完整性。此外,由于大多数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松散,会计账目混乱,债权债务记录错误,未申报债权的债务实际上可能不存在。不取消未申报债权的债务将有助于今后核实相关账目。

但是,由于这部分未申报债权的债务数额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责任的定义。虽然它不应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列为负债,但可视为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解释,或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债务总额和清算净损益之后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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