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2 19:50:02浏览93次
公司解散主要是一个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法律原因而消失的法律行为。但是,公司解散并不代表你想解散就解散。根据我国法律,部分公司的解散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否则不能解散!下面是边肖的详细介绍。
1、证券公司
《证券法》第129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重大调整股权结构、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和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法》第165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期货公司解散的,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重要的国有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重要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和解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事由和支付存款本息的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解散。”
6、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解散,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依法分立、合并或者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7、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外资银行经营机构自行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经营活动30日前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清算后解散或者关闭。”
8、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