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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情形,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2 19:54:02浏览66次

近日,笔者在备案工作中遇到这样一桩诉讼:闫出资20万元,戴出资30万元成立公司,戴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闫某在未通知闫某的情况下更名、变更经营范围、成立合资公司,导致闫某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导致公司死亡的主体是公司本身或其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清算组成员。有人由此推断,法院无权决定公司解散,不应受理此类纠纷。笔者认为,法院是否有权解散公司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从保护上诉权的角度看,“自由不受法律禁止”,公司解散的诉讼应予受理。

关于公司解散诉讼的受理条件,可以参考《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三种公司解散情形。《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上述情形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公司解散诉讼的适用事由。

但在上述案件中,颜某并未以公司法定解散为事实依据,而是以“公司向其隐瞒重要事项”为由,在法律情形之外请求解散公司,在这种情形下能否立案成为问题。作者认为,经过多年的争论,“在有争议的国家寻求审判救济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已经成为共识。在审查起诉时,要区分当事人提起诉讼和取得判决的不同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因为原告的主张没有正当理由而否定原告的上诉权。而且,即使原告起诉时认为公司解散有法律原因,法官也不一定认可。因此,原告关于公司解散原因的陈述不应成为影响原告上诉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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