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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被执行的救济,小股东司法救济之我见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07:14:01浏览120次

没有用尽其他补救办法。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要求被驳回

认为物流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过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物流公司的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很大损失。一家销售公司作为股东之一,最近起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解散该物流公司。

2005年11月,某销售公司与某配件公司签订《股份合作协议》,规定双方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开办物流公司;销售公司以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入股,配件公司以双方确认的前期以偿还销售公司所欠债务的形式,以其管理和业务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按计划入股,配件公司负责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售后公司与配件公司签订物流公司章程,章程规定注册资金10万元,销售公司出资5.5万元,配件公司出资4.5万元。公司章程还规定了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和义务等。物流公司成立后,销售公司将土地等财产交付物流公司使用,配件公司负责物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物流公司成立至今,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2008年8月初,销售公司要求于2008年8月12日上午9: 30召开股东大会,并确认了会议议题,但股东大会尚未召开。销售公司起诉法院,辩称物流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过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很大损失,因此请求解散物流公司。

被告物流公司和第三方配件公司共同主张,根据物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应由董事长召集,第一次会议也应由销售公司主持。股东会连续召开,但未达成一致。物流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可能达不到双方设立公司的目的,但并未达到经营管理困难和公司解散的程度。因此,它不同意销售公司的索赔。

此外,发现2006年,销售公司向法院起诉配件公司,要求驳回《股份合作协议》,法院裁定驳回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销售公司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顺义法院认为,销售公司和配件公司用钱成立了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成立后,虽然成立销售公司和配件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但销售公司并未穷尽其救济渠道,也无法确定公司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因而不符合法定的公司解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原告对销售公司的主张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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