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公司解散清算组职能,论述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07:22:03浏览99次

导读:现行《公司法》的突出问题是,它重视公司组织在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作用,忽视了公司组织不能发挥作用时法院的补救作用,这一方面不利于保护股东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市场交易中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文对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中的司法解散与清算进行了简要论述,希望对正在修订的《公司法》及今后的司法解释有所裨益。

 一、公司僵局及其救济

在实践中,公司往往陷入停滞状态,不能根据公司或投资者的意愿解散,不能正常经营。我们称之为公司的僵局。公司僵局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虽然两者都属于股份公司,但在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在相互信任和共同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投资于共同事业。一旦失去信任的基础,或者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矛盾,往往会导致公司的运营受阻,甚至公司的运营机制完全失灵。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组织对公司重要事务无法决策,公司职能部门瘫痪,公司经营停滞。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解散方案,但如果股东大会未能形成多数意见或双方意见发生对抗,公司不能按照《公司法》关于任意解散的规定终止其法人资格。二是公司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破产的程度,但公司存在重大困难,如财务困难、业务发展困难;或者公司意外遭受重大损失。如果继续经营的话,不可避免的要花很多钱,这些钱是不会花的。此时,如果股东大会未能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公司也会陷入僵局,公司的植物人状态必然导致公司的责任财产和偿付能力减少,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解散公司。如果公司的僵局局面持续下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矛盾以及公司内部的矛盾都有可能转化为社会矛盾,并可能引发社会冲突。 第三,公司解散后,公司法人资格不消灭,仍需清算。如果公司应进入清算程序,但无法组成清算组,或者清算组成立后,因人为或客观原因无法清算,导致长期情况不明,公司也将因无法终止法人资格而陷入僵局,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将受到重大损害。

根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能拒绝判决的原则,当公司陷入僵局,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清算公司财产时,法院应当做出适当的判决。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法官往往苦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判断。即使做出了判断,也是五花八门。对此,国外立法大多明确规定了司法解散和清算制度。公司组织运行受阻时,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解散公司,清算公司财产。

 二、司法解散、清算制度的立法例及我国立法现状

司法解散清算制度,又称裁判解散清算制度,是指法院在法定条件下,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解散公司,指定公司依法清算,从而消灭公司人格的法律制度。根据不同的立法传统、司法理念和国情,d

公司解散的含义可以分为广义解散和狭义解散。广义的解散包括强制解散和任意解散。比如日本商法、韩国商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是公司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全体股东同意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合并;只有一个股东;公司破产;解散判决(日本商法第94条)。狭义的解散是指任意解散。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的“解散”,就是狭义的解散。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有具体规定,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台湾省商法基本采用狭义的解散。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在立法上对公司解散的具体含义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和态度。

司法解散本质上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权活动的一种形式。但纵观国外立法,法院介入公司解散并不限于司法解散的形式。根据法院干预公司解散程序的不同形式和程度,各国的立法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干预,一类是被动干预。日本法院介入公司解散程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责令解散,法院通过这种形式积极介入解散程序,其实质是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解散公司; 第一,解散裁定,即司法解散,通过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涉及公司解散程序。根据日本商法,如果法院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不应允许公司存在,可以根据司法部长、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请求,下令解散公司。具体情况如下:以非法目的设立公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开业、不歇业的;执行股东或董事不顾司法部长的书面警告,继续或多次实施超越或滥用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权力的行为,或违反刑法(《日本商法》第58条)。日本法院的解散裁定适用于:1。公司在营业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