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0:08:05浏览123次
案例详情:2006年3月,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A公司即将面临重大亏损。
3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举公司五名董事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清算工作于5月8日正式开始,并将公司解散和清算事项分别通知公司相关债权人,并分别于5月20日和5月31日在报纸上发布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的,不承担清算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 182条的规定,公司的清算决议是非法的。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不是这种情况下只有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半通过。
但另一方面,A公司通过股东大会选择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公司法》 18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候选人组成。而且按照一般惯例,在公司法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大多确定为由董事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