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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38条,公司法定解散的条件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1:26:02浏览138次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公司法》第184条也规定,公司经裁判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应当自司法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者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困难,不包括公司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被责令解散后的清算程序没有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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