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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方向,公司解散程序法律规定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1:28:02浏览122次

本文介绍了公司解散的含义、法律依据、诉讼规则以及审理公司解散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公司解散的条件、被告的资格、调解、法院在决定解散公司时是否应当共同决定公司的清算、当事人是否同时起诉公司解散清算、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等五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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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含义

公司解散是基于一定原因导致公司人格毁灭的原因、行为和程序。一般来说,公司解散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合意解散、行政强制解散和法院判决解散。协商一致解散,又称自愿解散,是基于公司自身的意思解散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公司违反有关行政法规,行政主管机关决定解散公司;解散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定情况下依职权决定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其中,第 (1)至 (3)项为合意解散的情形,第 (4)项为行政强制解散的情形,第 (5)项为判决解散的情形。公司一旦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人格立即消灭,它只是直接导致企业权利的丧失和公司清算的开始,这是公司人格消灭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解散公司的诉讼一般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在审查立案解散公司案件时,既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也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因为这类诉讼的特殊性。在审判实践中,当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或公司营业执照被行政机关吊销时,一名股东因公司或对方股东未组织清算而起诉法院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理由。公司一旦被决议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即意味着公司已经解散,公司只存在解散后的组织清算问题。当事人再次申请法院裁定解散公司的,属于重复解散公司,缺乏相应的诉权,应当依法驳回诉讼。

 在公司解散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公司解散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解散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僵局和霸凌。公司僵局一般是指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激烈冲突或纠纷,不愿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一方的提议未被另一方接受和认可而无法达成有效解决,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经营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压制性行为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要以非法、压制性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出现重大失误,危及公司生存的情形。 (2)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其他补救措施,无法以其他方式解决公司僵局或霸凌的。这里的其他救济方式应该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方式,即原告穷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的自救,仍不能解决僵局或压迫的,则可以选择诉讼的手段。原告股东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交未能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或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证据。 (3)原告应为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是几个股东共持股10%,视起诉日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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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的适格问题

《公司法》规定了原告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资格,但没有规定被告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资格。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有的以公司为被告,有的以对方股东为被告,有的以公司为被告,对方股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公司解散诉讼是关于公司组织的诉讼,关系到公司能否继续生存,因此公司应该是这类诉讼的被告。至于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应共同参加诉讼,由于公司解散诉讼主要涉及原告股东与对方股东(如控股股东或侵权股东)之间的冲突,一般应由对方股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至于其他股东,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列为第三人。

3.调解问题

公司解散往往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之间、公司与交易第三方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平衡等诸多问题。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尽可能避免解散的不利影响,法院应当将调解作为公司解散程序中的必要程序,遵循不解散措施优先的原则,尽可能进行调解,积极寻求强制解散公司的有效替代方案,以促进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和解或对公司进行必要的整改,如责令公司修改。充分发挥股东退出机制的作用,让“股东分散”而不是“公司解散”,给一个股东一定的宽限期,以合理的价格向另一方转让股份;或者允许持不同意见的股东要求对方回购股份以挽救公司。

 4.法院判决公司解散时应否一并判决公司清算的问题

有人认为,基于公司僵局、股东压迫的实际情况,法院在决定解散公司的同时,应做出公司清算的裁定,合理引导公司清算,以利于纠纷的全面彻底解决。本质上,根据《公司法》第181条,法院依法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后,只是解散公司的原因,相当于其他四种解散原因,如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在判定公司解散时,公司能否自行清算仍无定论,法院不宜判定公司强制清算。

5.当事人同时起诉解散及清算公司,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

当事人同时起诉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法院在立案时应当给予必要的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选择起诉公司解散或者清算。当事人坚持共同主张的,法院不受理其清算申请。法院应当根据公司解散案件处理已受理的公司解散和清算纠纷案件,驳回当事人的清算请求诉讼。同时应告知当事人,法院决定解散公司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先行清算,未清算的,可以请求法院清算公司。《公司法》第184条仅规定,公司不能自行清算时,公司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是否有权申请强制清算呢?笔者认为,当公司不能自行清算时,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因此,在公司不能自行清算时,应赋予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

【延伸阅读】股东权益公司法全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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