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3:52:02浏览100次
合伙经营期间,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合伙。当然,我们需要终止合伙关系,这意味着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关系解除。接下来,五六懂法网整理了关于可以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合伙企业经营困难或者期限届满,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主要包括:
1.合伙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企业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没有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应为所有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间,清算人应履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合伙企业与清算有关的未了事务;
(三)清偿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企业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享;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中未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以外的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金额超过其应承担金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债务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十五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并注销合伙企业。
当存在法律原因或约定原因时,会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然后合伙企业终止活动。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同时需要对企业的债权人进行通知和公告,在清算中,往往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的债务,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企业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如仍有剩余,应在原合伙人之间分配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编《可以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未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债务清偿请求的,责任消灭。如果你有任何其他问题,你也可以咨询五六懂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