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5:50:02浏览150次
公司解散和清算详解
一、公司解散和清算(qingsuan)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1条,公司解散的原因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的;
5.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如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1条第1项,公司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否则,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者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2.同志和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业务;
4.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由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司解散和清算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章规定了公司的解散条件、公司的清算程序以及清算组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处理公司解散清算时必须遵守的一般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规定比较具体,操作性较强。
2.根据商务部办公厅2008年5月5日的规定,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按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公司法》没有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3.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和机构产生:
(1)沙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未经清算自行终止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