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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5:58:03浏览71次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有公司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近日首次适用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的新规定,宣布对佛山市第一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一审判决,裁定佛山市创沃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解散,并责令公司股东简某、郑某、周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004年10月13日,原告简某、被告郑某、周某签署《章程》成立第三人佛山市创沃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原告出资25万元,占出资额的50%,两被告各出资12.5万元,占出资额的25%。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注册成立。此后,公司股东之间出现了严重的矛盾和对立,股东大会无法召开,公司经营失败。到2006年1月,创沃泰公司已经停产至今。

2006年1月10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立即解散佛山市创沃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并责令股东限期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为合资公司,股东之间良好的合作意愿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和情感对抗,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时,他们之间就没有合作的基础。公司僵局导致的管理混乱和瘫痪,会导致公司财产不断枯竭和流失,不仅直接损害公司本身和股东的利益,还会影响公司以外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客观上限制了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从而影响市场发展和社会稳定。

法院认为,本案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0%的股份,其要求解散公司符合要求解散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的法定要求; 第三方创沃泰公司所依赖的个人关系已经完全破裂,由于公司停产、持续亏损,资本合作的因素已经没有了生存的基础。不可能通过自救、改变股东持股比例或股权置换来打破公司的僵局。如果公司继续存在,将对三大股东乃至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主体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的现实情况下,本案第三人创沃泰公司应当依法解散。因此,做出了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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