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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组职能,公司解散诉讼制度析疑(二)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6:08:03浏览130次

(续前一期)

二、验收条件的限制性规定

现行司法解释设定了三种不可受理的情形:一是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要求解散公司;二是公司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被吊销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三、股东提起解散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其清算申请。

我认为,上述第二、三条规定是正确的。这是因为公司的“资不抵债”应该属于破产法调整的范围;“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将失去继续经营和生存的资格。应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后注销公司,与公司解散的诉讼制度无关。对于要求解散公司但同时申请清算的,由于“解散”判决是启动“清算”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只应受理解散诉讼。但可以告知原告,公司解散后,股东有权根据《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清算。

我认为,“股东因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解散公司,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显然在公司法中找不到充分的依据。事实上,大多数公司的僵局或股东之间的严重冲突是由于股东的知情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导致股东分配利润和对公司做出决策的权利失效,而这些权利只是股东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任何投资权都必须包括决策权、控制权和投资收益权,股东知情权的充分享有是实现这三项权力的必然前提。目前类似“文字游戏”的规定迫使股东在参与诉讼时完全“绕过”纠纷知情权,但事实上,他们仍然不能绝对否认此类问题的参与。

三、司法保全措施的适当运用

现行司法解释允许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前提是“股东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提供担保”。

笔者认为,证据保全主要是指扣押公司享有债权债务的会计账簿、重要商业合同、法律文件等财务资料,可能涉及对公司资产的确认;财产保全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主要固定资产、货币财产、大宗动产、知识产权和重要债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主要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考察。特别是在财产保全方面,可以允许公司保留和使用现有资产,但公司不得进行任何转让或处分。当然,证据保全中的封存账册资料等措施,不应视为“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被告主体的确认

公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公司解散诉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本身。但笔者认为,限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起诉,会导致在公司解散的审理中失去“重点”,从而导致在这类诉讼中无法落实“调解优先”机制。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解释二》还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解散公司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申请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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