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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股东怎么承担责任,简析非正常解散下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9:34:02浏览69次

案情

自娱乐公司成立以来,多次向原告于购买啤酒,啤酒由被告公司仓库负责人乐某签字入库。自2008年5月10日起,原告多次与股东邹、王核对乐签名的三张《入库单》啤酒小票,均被邹、王以各种理由敷衍了事。现被告公司宣布解散,邹某、王某无视某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邹某、王某偿还公司所欠货款。

律师观点

关于邹某、王某是否应承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以及如何清算,股东邹某、王某应履行清算义务。但当邹某、王某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因过错不能清算时,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邹某、王某在公司注册资本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股东本身对公司债务的清偿并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当公司解散或破产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本案中,被告娱乐公司被非正常程序解散,股东邹某、王某应当在其认缴的出资额内对债权人承担清算责任。另外,如果股东邹某、王某没有法律上可原谅的不履行清算义务的理由,公司因其过错不能清算,可以推定被告的公司财产已经被股东邹某、王某收受。股东虽然不提供公司账簿或者没有账簿,但不能判断其所拥有资产的具体形式和金额。但根据“有证据表明,持有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另一方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的,应当作为原公司负责财产转移给股东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占有公司财产等同于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是侵害债权人利益、危及交易安全的行为。因此,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在处理原则和方法上应与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民事责任相一致,即股东在占有原公司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或返还责任。

因此,综上所述,股东邹某、王某应在公司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于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法》第190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王承担在公司注册资本内偿还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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