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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的事由是什么呢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9:56:02浏览85次

公司解散的原因是什么?想必很多人会对此产生怀疑。如果他们对这类问题有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一定会有所收获。接下来,五六懂法网边肖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的知识供你参考。

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设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的出现或法律原因停止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消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解散是否出于自愿,公司解散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任意解散;另一个是强制解散的原因。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公司解散的原因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的;

5.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6.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事由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的;

5.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并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公司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者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业务;

4.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由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进行破产清算。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边肖收集的关于公司解散原因的相关知识。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很多人对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一定的了解。相信我们在生活中遇到这样的情况不会迷茫,也能轻松解决!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有保障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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