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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事由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20:02:02浏览119次

核心内容:股东已经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还能继续经营吗?公司可以提起解散诉讼的前提是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解散和清算之间有许多问题需要注意。本文五六懂法网小丛书将向您介绍如何把握解散与清算的联系以及其他解散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解散与清算的时间衔接:

1.解散原因,包括股东决议解散和法院解散;

2.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公司解散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债权人未提出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解散公司诉讼的程序:

(一)启动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

1.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注: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条件:

(一)公司两年以上未能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达不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且在两年以上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之间的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被吊销为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以上四种情况强调的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不仅体现在管理上,也体现在运营上。如果不满足这个前提,就缺乏提起诉讼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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