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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怎么解散公司,解散公司纠纷案例公司明显陷入僵局股东依法诉请解散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08:02:02浏览99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支持股东的请求

记者王新通讯员陈敏建

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向成都市通报,公司明显陷入僵局,股东依法申请解散公司。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认为,股东谭申请解散公司成立,决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散成都创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先公司)。

据悉,这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创先公司注册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牟磊。2003年2月25日,创先公司经依法批准,股东变更为牟磊、谭某,分别持有公司49%和51%的股份。雷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谭为公司监事。

之后创先公司于2004年解散员工,停止营业,办公室被法院查封。公司三年没有召开股东大会。自2006年下半年以来,谭一直无法找到雷,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章也被雷控制和使用。此外,创先公司持有的普通股因质押被银行冻结一次,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六次。谭于今年5月1日在报纸上发布公告,要求创先公司和就公司存续问题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创先公司和均未回应。

法院认为,创先公司作为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稳健开展经营活动,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公司的股东旨在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得投资收益。但创先公司目前既无营业场所、员工,也无经营活动,股东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根据创先公司章程,公司每年定期召开股东大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东权利的股东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三年来,创先公司没有召开过例会,也没有在谭提议后召开过临时会议。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已经名存实亡,公司明显陷入僵局。一年多来,谭一直未能找到控制该公司营业执照和印章的雷。由此可见,作为以人为因素为最重要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双方已经失去了最低限度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经完全破裂,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公司僵局的条件已经不具备。

法院认为,创先公司所持股份的价值及其所欠债务并不反映破产。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既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助于债权人及时清偿债务,及时有效地实现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有助于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优化投资环境。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持续存在将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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